|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5:57:47 GMT
环境的法律 斯帕卡José Afonso da Silva [1]认为 1988 年《基本法》是一份明显的环保主义文件,因为它大量提及环境,并且处理该主题的方式广泛甚至直率。上述宪章多次提及这一主题,以至于被学说视为“绿色宪法”或“生态宪法” [2]。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关于环境的具体章节外,《大宪章》在整个文本中还多次提及(明示或未明示),例如第 5 条、第 703 条、第 23 条、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第 6 条、 IX、24、VI、VII、VIII、170、VI、182、186、II、200、VIII 和 216。出于这个原因,Édis Milaré [ 3]认为这是地球上最先进的环境宪法文本,一份声明这也得到了其他学者的证实。 尽管有这些参考文献,但众所周知,其规范核心是第八编第六章,其中有第 225 条及其段落和小节[4]。可以肯定,平衡环境权的本质就在于该条款。 它确定了“人人享有生态平衡环境的权利,它是人民共同使用的资产,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公共当局和社区有责任为今世后代捍卫和维护健康的生活质量”。 这是巴西环境法的主要规范,应支持有关该主题的所有其他宪法和宪 WhatsApp 号码 法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事实上,该装置的重要性如此之高,以至于赫尔曼·本杰明指出,该装置是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所有环境权利的“母亲” [5]。 在类似的意义上,Ney de Barros Bello Filho [6]将环境宪法理解为保护环境的原则规范和规则规范的结合。 第一个是开放的或价值论的,通过它们,这项权利的基本性变得清晰,而第二个则是那些创造或神圣化能够使第一个权利具体化的法律文书的人。这与 José Afonso da Silva 的分类直接相关[7],第 225 条将分为以下几类:原则规范 ( caput )、保证caput中规定的权利有效性的文书(第 1 条和段落)和具体决定(其他段落)。 原则规范将环境定义。 为供人民共同使用且对健康生活质量至关重要的物品,将环境配置为人类的一项分散权利和一项基本权利。 明确承认这项权利的基本性质,因为它与生命权和生活质量的相互依存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对于 Antônio Augusto Cançado Trindade [8]、Cristiane Derani [9]和 José Rubens Morato Leite [10]等作者来说,生命权与生命权的关系是直接而完整的。 正是出于其他原因,1988 年 11 月 17 日在萨尔瓦多共和国圣萨尔瓦多签署的《美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第 11 条规定:“人人有权生活在健康和从必要的集体设备中受益”。 不言而喻,由于这种分类,环境现在享有不可剥夺性和不可撤销性等基本权利的特征[11]。联邦最高法院[12]承认环境是第三代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跨个人、跨代的性质,因为它除了不能因人而异之外,也有权为子孙后代所享有。事实上,这项权利的一个特点是未来人的证券化,严格来说,他们甚至可能不存在,但它证明并有义务在当前时刻保护该资产[13]。 需要强调的是,环境公益除了是一项权利之外,也是一项基本义务,因为该原则规定了公共权力和社区在这方面的义务。
|
|